1、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租房自住的;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
2、职工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残疾职工离职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家庭职工;
(五)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除上述(四)(五)项情形外,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线上办理流程: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泰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泰州通”手机APP等途径实名认证并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线下办理流程:
1、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当场办结;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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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
特别提示:
职工购买泰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本人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购买泰州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为:
①职工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开发商与职工共同出具承诺书;
②职工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等可提取金额,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
③职工和房产开发商凭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可提取金额不足购房总额20%的,职工应补足相应金额)网签购房合同。职工本人凭购房合同、承诺书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款项转入房产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
图源:泰州公积金


